細心的朱先生發(fā)現(xiàn)“從開發(fā)商取得該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算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個法律條文后,他一直在思考如果我們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是70年,那么到70年期滿后呢,我們還能繼續(xù)擁有房產權嗎?這要怎樣得到保障呢?
朱先生對此帶有很大的疑問,他告訴記者:我一直很關注《物權法》無非是想弄明白當70年房產權期限到來時,我們自己買的這套房屋會是怎樣的命運?難道說當70年后,我們的子孫后代還得再次花錢購買一次這套房子?如果房產權到期后還要再交錢,那么我們不是相當于在長期租房住,那這么多年的“房奴”日子還有何意義?朱先生的這種疑慮也正道出了很多“房奴”的心聲,那么我們真的要引起注意了。
房屋產權70年,我不能陪你了
在了解到了廣大“房奴”的心聲后,記者采訪了相關業(yè)內人士,為大家解除這種疑慮。
70年房產權并非房屋所有權年限
針對這種疑惑,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指出:“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p>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fā)布并施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國家規(guī)定,城鎮(zhèn)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yè)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各種不同用途的土地(住宅用地、工業(yè)用地、商業(yè)用地等等)在出讓時,政府部門(一般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被授權行使職能)作為出讓方,出讓時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會因為土地用途、實際使用條件和現(xiàn)實情況不同,規(guī)定不同的使用年限給受讓方,這里提到的70年指的是居住用地(即住宅用地),且住宅用70年指的是*高出讓年限,出讓時只能低于或等于*高年限,不得超過。而且出讓年限的期限如何計算,這要參考雙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條款中應該明確寫的有出讓年限和終止年限及起算日。
該律師還說:“房地產商售房時明確向購房者說明了70年期限,如果囤房時間長,自然房子的價格也應該會降低。也就是說同一處房產,如果其剩余年限越長,則它的使用價值就越大,價格也就越高;反之越低。也如同二手房,與新樓盤相比,一般來說價格自然比同地段、同戶型的房子便宜?!?/p>
國家應盡快明確產權到期后的相關政策
真是一石激起千層浪,這個房產權期限讓購房者憂心不已。大多數(shù)人都是耗盡了青春只為買上一套房子,然而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的命運卻不定?讓人不得不擔憂以后的居住問題。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guī)定有效的說明了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如果要繼續(xù)使用土地,是可以申請繼續(xù)使用的?!?/p>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曾指出:“我國實行的是土地使用權轉讓,也就是說70年的期限滿后,你要繼續(xù)居住,可以再繼續(xù)繳納一些土地使用金,那樣你就可以繼續(xù)享有房屋所有權。”這種“續(xù)期”的規(guī)定表明,購房者買的房子只是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沒有土地所有權,續(xù)費與否主動權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應當視當時政府財政的收支而定。
葉檀也指出,購房者買房并不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購房者70年期限滿后是需要再一次確認房產權,而對于是否續(xù)費也是要看政府財政狀況。
土地所有者是國家,對于70年后廣大“房奴”是否繼續(xù)擁有房產以及是否需要“續(xù)費”使用,都是得看國家的能力,這也是驗證國家是否將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做到實處,是否考慮廣大人民利益的時刻。
面對人們的疑慮和大家的呼聲,國家應當盡快明確住宅70年房產期限之后的續(xù)期問題。就當前形勢來說,無論是保護廣大購房者的產權利益還是維護整個社會公平、穩(wěn)定以及保持國家的威嚴上面,國家都需要盡快化解矛盾,解決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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