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公布了公積金貸款的新政策,部分市民因貸款政策變化,導致支付了定金或部分首付款后卻無力購房。對此,律師認為,定金或首付款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還。
由于更改政策,一些購房者已經支付了定金或者部分首付款,但新政策出臺后,發(fā)現自己能貸的額度不及原來的一半,導致首付款壓力加大,購房者暫時不想買房了,是否能退定金呢?
網友“西子”稱,貸款政策變化導致湊不夠首付,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是不是該退定金?
對此,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勝利介紹,2011年《*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會議紀要》規(guī)定,對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利率提高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因素,導致無履約能力的,其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因此可以看出,因信貸政策變化,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利率提高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因素,導致無履約能力的,可視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尚未訂立合同,但已經交付定金,買受人能夠證明是準備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可以請求返還定金;已經簽訂合同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或者定金,但是合同未明確約定按揭付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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