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財政部下發(fā)了通知,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并對相關政策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guī)定,廉租房并入公租房之后,其資金來源均整合用于公租房,原廉租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xù)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但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度均衡核發(fā),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fā)放的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發(fā)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通知還強調,為避免政府重復投資和補貼,對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一律采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fā)放租賃補貼。
通知要求省級財政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對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結余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于因資金撥付不及時或工程進度緩慢等原因形成的結余資金,要加快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于項目已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fā)放而形成的凈結余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財政部還規(guī)定,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